發出香港境外物業的違規廣告

2019-02-14

一般而言,香港境外物業的交易並不在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管轄範圍內,但倘若已持有監管局牌照的地產代理參與境外物業(不論是否未建成物業)的銷售,則須遵循相關適用指引,向消費者提供更清晰準確的資訊。當中,持牌地產代理就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發出廣告時,須遵守監管局發出的相關執業通告,否則有可能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監管局職員在進行報刊廣告巡查時,發現一則由持牌地產代理公司發出的一個英國未建成物業發展項目的廣告中,沒有根據監管局執業通告(編號17-03(CR))的要求,在廣告中清楚述明發展許可證或批文編號、發出以上文件的有關當局的名稱;以及買方是否將取得土地權益、建於該土地上的樓宇權益及∕或使用和佔用樓宇內的物業的權利。

該持牌地產代理公司承認,因在發出該廣告時疏忽及尚未深入了解有關執業通告的規定而違規,表示往後會遵守相關規定。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在發出物業廣告時沒有遵守執業通告的指引,因而違反監管局制訂的《操守守則》第3.2.1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地產代理公司及罰款3000元。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