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可出租的牌照屋

2019-05-03

地产代理在处理位于乡郊土地的物业交易时,必须小心查证有关物业的业权及是否可供转让或出租,否则有可能令客户蒙受损失,因而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地产代理在处理一栋位于新界乡郊的搭建物的租赁事宜中代表租客行事。她安排一名自称为该搭建物的业主与租客签订临时租约及正式租约,并向租客声称搭建物位处私人土地上。

事实上,该搭建物属于不能出租予他人的政府牌照屋,而那位自称为该物业的业主的人,只是物业所位处政府土地的牌照持牌人。租客其后接获寮屋管制组的人员通知,指该搭建物位处于政府土地上,并不可以出租,租客遂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名地产代理没有事先核实该搭建物的业权,也没有确保该物业是一个可以被租用作住宅用途的物业,便安排其客户签订租约,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4.1段,即「作为代理或受委托为代理的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名地产代理,罚款5000元、暂时吊销其牌照14天及附加条件于其牌照上,要求她于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计划下有关「合规及有效管理」类别的讲座或研讨会共12个学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