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盘要签「放盘纸」

2019-10-17

不少业主会透过持牌地产代理,为自己物业寻找合适的买家或租客。为了减少与地产代理可能引起争拗的机会,业主在委托地产代理放售或放租住宅物业时,应与地产代理订立适用于出售或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即「表格3」或「表格5」),亦即坊间俗称的「放盘纸」。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持牌地产代理受客人委托买卖或租赁住宅物业时,必须与客人签署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协议内清楚列明主要的委托条款,例如协议有效期、委托形式、佣金数额、业主意向放盘价或放盘租金等资料,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其中,有关委托期的长短,虽然《地产代理条例》没有任何特别规定,但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建议委托期应以年月日界定清楚委托期的开始与届满日,而不应使用「直至另行通知为止」之类字眼。

另外,有关地产代理为客人的放盘物业宣传方面,根据由监管局发出的执业通告,地产代理公司就物业发出广告前,必须先取得该物业卖方或业主的书面同意。因此,如业主计划授权所属代理公司为其物业发出广告,便应给予地产代理其书面同意,否则,地产代理不可以为有关物业进行广告宣传。

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一直是监管局主力向公众宣传的重点之一,近期监管局亦在电视上回放一段宣传短片,正所谓「一签好到尾、再签人人笑咪咪」,各位业主在放盘前,紧记与所委托的代理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以厘清地产代理和客户的权责,减低发生不愉快争拗的机会。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