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置业前要备课

2019-03-15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发展,更多港人有兴趣在区内置业投资。据传媒报道,一些香港地产代理因应「大湾区概念」,除了向港人推销大湾区物业外,甚至开始到区内开展业务。

笔者对于业界积极拓展业务表示理解,尤其是在香港楼价高昂的局面底下,港人转而到内地或外国投资物业,亦是无可厚非;然而,在掌握机遇的同时,不论是地产代理还是消费者,都切忌为怕「执输」而心急行事,内地税制及法制都与香港不同,在处理物业交易方面(尤其是未建成物业,即「楼花」),如果事前功课做不足够,便很容易会出现纠纷,甚至造成损失。

其实,港人一向喜爱购买「砖头」保值,除了在内地之外,一直以来也有投资境外物业,近在东南亚,远至美加欧洲也有。而地监局也不时接获一些有关境外物业交易的投诉。举例于2018年,地监局全年共接获15宗有关持牌地产代理销售香港境外物业的投诉,比2017年增加4宗。虽然投诉比例仍算偏低,但鉴于数字有所增加,地监局决定加强教育,这个3月底会再次举办一场大型公开讲座,邀请不同界别的嘉宾讲者,向消费者教育有关购买境外物业时须留意的地方,读者有兴趣可以到局方网页报名。

不过,笔者希望再次向市民解释一下,在一般情况下,境外物业交易的问题并不在地监局的规管范围之内。根据目前法例,任何人士倘若纯粹处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业,并在其所有信件、账目、收据、单张、小册子及其他所有文件及广告中,清楚述明其本人并无持有或取得处理香港物业的牌照,便可获豁免向地监局领取牌照。因此,市民倘若透过这些没有领牌照的人士购买境外物业的话,局方也难以提供协助;相反,若持牌地产代理在销售境外物业时的操守出现问题,地监局则可作出跟进。

事实上,监管局亦留意到,越来越多本身持有地监局牌照的地产代理,近年积极参与境外物业的销售,故局方已于2017年底发出一份有关销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业的执业通告(编号17-03(CR)),为业界提供指引,通告并已于去年4月1日生效。

这份适用于持牌地产代理的指引内容相当广泛,例如要求持牌地产代理须就卖方及有关物业取得尽职审查报告,并取得由物业所在地执业律师发出的法律意见(包括根据该物业所在地的法律,境外买家购买、转售、出租或按揭境外未建成物业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等);同时,对于持牌代理发出广告的内容,以至向买方提供的销售资料单张,通告都有一系列的要求。

笔者希望再三提醒消费者,由于非持牌人士不受局方规管,上述通告亦不适用于他们身上,故消费者若想更安心地购买境外物业,始终最好委托持牌代理,起码他们受地监局规管,保障较大。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刊载于「信报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