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香港境外物业的违规广告

2019-02-14

一般而言,香港境外物业的交易并不在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管辖范围内,但倘若已持有监管局牌照的地产代理参与境外物业(不论是否未建成物业)的销售,则须遵循相关适用指引,向消费者提供更清晰准确的资讯。当中,持牌地产代理就香港境外未建成物业发出广告时,须遵守监管局发出的相关执业通告,否则有可能被监管局纪律处分。

监管局职员在进行报刊广告巡查时,发现一则由持牌地产代理公司发出的一个英国未建成物业发展项目的广告中,没有根据监管局执业通告(编号17-03(CR))的要求,在广告中清楚述明发展许可证或批文编号、发出以上文件的有关当局的名称;以及买方是否将取得土地权益、建于该土地上的楼宇权益及∕或使用和占用楼宇内的物业的权利。

该持牌地产代理公司承认,因在发出该广告时疏忽及尚未深入了解有关执业通告的规定而违规,表示往后会遵守相关规定。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在发出物业广告时没有遵守执业通告的指引,因而违反监管局制订的《操守守则》第3.2.1段:「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本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及罚款3000元。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