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不可出租的牌照屋

2019-05-03

地產代理在處理位於鄉郊土地的物業交易時,必須小心查證有關物業的業權及是否可供轉讓或出租,否則有可能令客戶蒙受損失,因而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在處理一棟位於新界鄉郊的搭建物的租賃事宜中代表租客行事。她安排一名自稱為該搭建物的業主與租客簽訂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並向租客聲稱搭建物位處私人土地上。

事實上,該搭建物屬於不能出租予他人的政府牌照屋,而那位自稱為該物業的業主的人,只是物業所位處政府土地的牌照持牌人。租客其後接獲寮屋管制組的人員通知,指該搭建物位處於政府土地上,並不可以出租,租客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名地產代理沒有事先核實該搭建物的業權,也沒有確保該物業是一個可以被租用作住宅用途的物業,便安排其客戶簽訂租約,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4.1段,即「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紀律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地產代理,罰款5000元、暫時吊銷其牌照14天及附加條件於其牌照上,要求她於12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計劃下有關「合規及有效管理」類別的講座或研討會共12個學分。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