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境外物業發布違規廣告

2021-05-06

持牌地產代理就參與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銷售或發布廣告或宣傳物品時,必須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相關指引,否則有可能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監管局接獲一宗有關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網上廣告的匿名投訴。調查期間,監管局職員發現有四間地產代理公司均就該境外未建成物業發出違反監管局相關指引的網上廣告。

同時,監管局發現該四間地產代理公司並沒有在發布相關廣告或宣傳物品前,就賣方及/或該物業進行盡職審查。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四間地產代理公司違反了執業通告(編號17-03(CR))第9, 10, 14(a), (b)及(c)段,即沒有在參與該境外未建成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前就賣方及/或該物業進行盡職審查,以及沒有在廣告中述明:(a)發展許可證或批文編號,以及發出該許可證或批文的有關當局的名稱;(b)買方是否將取得土地權益、建於該土地上的樓宇的權益及/或使用和佔用樓宇內的物業的權利;及(c)提醒買方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是複雜及存在風險的顯眼聲明。

此外,其中兩間公司所發出的物業廣告亦沒有遵守監管局另一份執業通告(編號18-02(CR))的規定,即未有清楚述明相關物業編號;同時,其中一間公司則因沒有在廣告中述明其牌照號碼或有關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營業名稱,違反《地產代理(發牌)規例》第14(1)(c)條。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四間地產代理公司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2.1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四間公司,並向它們分別罰款港幣54500至56000元不等。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