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樓權利不應受歧視

2015-12-07

上文提到監管局即將為住宅租賃推出一系列消費者教育,當中,除了提醒租客不少注意事項之外,我們也會提醒業主一些要留意的地方。舉例說,業主必須留意,不應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指定將單位僅租予或不租予某類人士,否則便有可能觸犯香港的反歧視條例,而協助業主執行這些指示的地產代理,亦有可能同樣違法。

時有聽聞有部分少數族裔、特別是南亞裔人士,在尋找租盤時困難重重。事實上,不論是業主在出租物業或地產代理在處理物業交易時,均不可作出任何歧視或可能妨礙他人公平享受租住權利的行為。倘若業主指示地產代理,不得將單位租予某種族人士,或不得安排某種族人士視察單位,而該代理又遵從有關指示而把某種族人士拒諸門外的話,該代理便有可能因而觸犯《種族歧視條例》。

局方希望提醒地產代理,在處理物業交易時,切勿作出或協助業主作出任何歧視或可能妨礙他人公平享受租住權利的行為,並應提醒業主避免涉及歧視行為。

作者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