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持牌物業代理提供的四項重要銷售文件

根據由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就有關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下稱「境外未建成物業」)發出的執業通告(編號 17-03(CR)),所有持牌地產代理及營業員(下稱「持牌物業代理」)均必須在買方就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訂立任何協議或支付任何款項(以較早者為準)之前,向買方提供四項重要銷售文件。監管局強烈建議準買家在作出任何購買決定之前,細閱所有由其委託的持牌物業代理所提供就關於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屬的發展項目及賣方的重要文件及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