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物業交易有不同的監管制度。為了讓買方更了解其作為境外買家的情況,持牌物業代理需為其銷售的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下稱「境外未建成物業」)取得及向買方提供由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所發出書面法律意見副本,陳述以下重要事項:
上述法律意見必須以中文或英文發出及提供予買方。如意見以其他語言發出,則須附上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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