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钱需要地产代理及物业买卖双方协力

2018-04-20

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十分重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以保障金融体系完整。故此,香港拥有一套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制度,需要各方包括地产代理、物业买家以及卖家的协力执行。

立法会于2018年1月通过《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订明对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包括地产代理)的指定交易的法定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有见及此,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就有关条例发出执业通告(编号18-01(CR)),向持牌地产代理及其公司管理层提供相关的详细指引。新通告已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笔者希望公众留意,上述条例及新执业通告要求地产代理向客户索取更多资料,或会对地产代理和客户构成不便。然而,所有参与物业交易过程的人士(不仅是地产代理和物业买卖双方,以至是律师行及银行)都应尽量配合,共同为本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尽一分力。

根据新执业通告的指引,地产代理在处理物业买卖时,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减低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并应制定及实施各项政策及措施,包括风险评估、客户尽职审查、备存纪录以及举报可疑交易等以履行其责任。

当中,以进行客户尽职审查以及备存纪录至为重要。在有关条例及新指引下,地产代理必须识别及核实客户(不论是买家或卖家)身份。为此,他们必须向客户索取个人资料。例如客户以个人身分进行交易,地产代理须索取其香港身分证或旅游证件;如客户属于公司/法团,无论该公司/法团是否在香港境内注册成立,地产代理则须取得客户的公司资料如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文件的核证副本。如地产代理无法完成尽职审查程序,地产代理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须终止业务关系。

地产代理亦须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期间及自有关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计至少五年内备存相关纪录。因此,他们必须向客户索取其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客户以个人身分进行交易,则为其香港身分证或旅游证件)以作备存纪录。

笔者希望物业买家/卖家毋须太担心,因为监管局有就保障客户个人资料向地产代理发出指引,地产代理收取客户个人资料只能用以进行地产代理工作,亦不可在没有客户授权下使用其个人资料作其他任何用途。地产代理亦必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保管载有个人资料的文件以防遗失或被未获授权的第三者查阅个人资料。

笔者再次希望地产代理及各位物业买家/卖家理解,为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各方也应尽一分力。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