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物业广告前须获得卖方/业主书面同意

2019-02-04

笔者在上一期的文章提到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早前发出了一份新执业通告编号(18-02(CR)),向地产代理就发出物业广告的事宜提供更全面的指引,该执业通告已于2018年12月1日生效。地产代理除了须根据要求于物业广告中述明「物业编号」及「广告日期」外,执业通告亦要求地产代理在为卖方/业主发出任何物业广告前,必须先获得物业卖方/业主的书面同意。上述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业,不论是否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等等。

执业通告生效后,监管局特别制作了一份电子单张,以便地产代理向物业卖方/业主解释为其发放物业广告前须先取得他们书面同意的要求。就住宅物业而言,当地产代理与卖方/业主订立出售或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即「表格3」或「表格5」)时,可从中取得该同意。根据「表格3」或「表格5」第8(a)段,卖方/业主可授权其委托的地产代理为其物业发出广告。至于其他类型的物业,地产代理可采用类似「表格3」或「表格5」第8(a)段的字眼以取得卖方/业主的同意。如没有此书面同意,地产代理不得为卖方/业主的物业发出任何广告。

笔者藉此机会提醒卖方/业主,当委托地产代理为其物业发出广告时,配合地产代理并给予其书面同意,从而提升市场上物业广告的真确性。

监管局一直建议住宅物业的卖方/业主在委托地产代理时,订立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即「表格3」或「表格5」),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地产代理协议列明双方的权责,例如协议有效期、地产代理的责任(如有关物业视察的安排)、代理必须披露其本人或其指明亲属/代名人与有关物业拥有之金钱或其他实益权益、支付佣金详情(例如付款期限)、委托期等。地产代理须在与客户订立住宅物业的地产代理协议前,向其解释协议上列明的每项条款及条件,以确保该客户知悉其在该协议下的权责。因此,假若你对地产代理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存有疑问,应在签署前与你的地产代理厘清及/或咨询法律意见。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