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放租不应歧视少数族裔

2017-05-09

监管局一向致力提升地产代理的专业水平及秉持代理执业时的公平公正原则。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地产代理及业主,在处理物业交易时不应作出任何歧视行为。

我们不时听闻有少数族裔人士,尤其是南亚裔人士,因疑受到歧视而导致在香港寻找住所时遇到困难。有见及此,监管局曾发出相关指引让代理依循,提醒他们不可作出任何歧视行为。事实上,此问题可能不单关乎地产代理,也涉及到业主,因为业界曾经说过,租客不分种族都是他们的准客户,而代理是无意歧视自己的客户的。根据局方发出的执业通告(编号03-01(CR)),任何国籍或族裔人士均享有获得栖身之所的平等机会,倘若基于某人的国籍、种族或肤色而在其获得居所方面予以较他人差的待遇,即属歧视。歧视行为也包括言语侮辱(使用带侮蔑的种族称谓)及拒绝提供服务等。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去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有少数族裔人士在透过地产代理物色物业租住时受到歧视,我对此感到失望。根据该报告,有地产代理向少数族裔人士表明,业主不愿意把物业租给他们。为此监管局曾发信提醒地产代理,倘若违反了反歧视条例,须为个人的违法行为负上责任。即使地产代理只是依照业主的指示而作出该等行为,亦可能要为协助业主作出歧视行为而负责。同时,地产代理公司亦可能要为员工的违法歧视行为负上转承责任,除非公司能证明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员工作出该等行为。

现时,少数族裔人士占香港人口的百分之五。要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平等的生活环境,必须集合社会各阶层之力,业主应紧记切勿对少数族裔人士作出任何歧视行为,他们也是社会的一分子。有关《种族歧视条例》的更多资料,请浏览平机会网页:www.eoc.org.hk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