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买方能够充分了解卖方的背景及境外未建成物业,持牌物业代理在参与该等物业的销售或推广活动之前,必须取得该境外未建成物业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执业律师发出的重要资料的法律意见。
地产代理公司须确保就卖方及境外未建成物业的重要数据发出的法律意见必须涵盖:
(a)卖方及境外未建成物业的尽职审查,确认:
(i)卖方:
(aa)确实存在;(bb)在法律上有权发展该境外未建成物业;及 (cc)在法律上有权出售该境外未建成物业;
(ii)卖方为完成兴建该境外未建成物业的资金来源或财务安排;
(iii)如卖方与发展商并非同一人╱实体,他们之间的关系(例如:发展商是否与卖方属同一集团公司的成员;卖方和开发商是否均由同一第三方实益拥有;及╱或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权百分比等);及
(iv)该境外未建成物业所属的发展项目的以下关键数据:
(aa)地址(例如:街道名称及号码(已知或暂定));
(bb)位置(包括例如:市、区和镇等);
(cc)永久业权土地或批租土地(如为批租土地,该境外未建成物业享有的租期);
(dd)发展许可证或批文编号及发证当局;
(ee)当时的拥有权;
(ff)当时有效的产权负担(例如:未获解除的按揭、诉讼及╱或待决申索);
(gg)该境外未建成物业的批准用途(例如:住宅、商业或工业用途)及用途限制(如有);及
(hh)买方是否将取得土地权益;建于该土地上的楼宇的权益;及/或使用和占用楼宇内的物业的权利;
(b)根据该境外未建成物业所在地的法律,境外买方(i) 购买;(ii)转售;(iii)出租;及(iv)按揭该境外未建成物业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以及如有的话,该等限制的性质;及
(c) 根据(i)该境外未建成物业所在地的法律;及(ii)有关买卖协议的条款(该条款不得与该境外未建成物业所在地的法律相抵触)(如有),是否有任何机制保障买方所支付的订金或部分付款;以及如有的话,该机制的详情,以及在完成购买前如何处理订金或部分付款。
除上述(a)至(c)段内的资料外,法律意见亦须说明或载有以下资料:
(a)发出法律意见的律师的姓名;
(b)法律意见的日期;
(c)法律意见所载数据的有效日期;
(d)发出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联络方式(即通讯地址、联络号码及电邮地址)及
(e)发出法律意见的律师获有关认可当局(例如:政府部门或专业团体)发出的有效执业证书副本,确认该律师获准在有关境外未建成物业所在司法管辖区执业。
法律意见及相关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必须以中文或英文发出。如果法律意见及╱或有效执业证书以其他语言发出,则必须随附经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有关持牌物业代理须应监管局要求,立即提供上述法律意见及相关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其经核证的译本(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