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资料

  1. 地产代理获卖方委托放售住宅物业时,须按照《地产代理条例》条例》)的规定,从订明来源取得物业的订明资料,及填妥「物业资料表格」。
  2. 代理在填写「物业资料表格」时,须根据《条例》中的订明来源取得物业的订明资料,包括物业的楼面面积、落成年份及注册于土地注册处的当时的拥有权及有效的产权负担的详情等,并连同卖方对单位的陈述,一并交予买方参考。
  3. 代理同时须于紧接订立卖买协议前向买方提供最新的土地查册文本。
  4. 代理应促请卖方提供有关物业的额外资料,如物业有没有加建或改动等,由代理填妥表格上「卖方的陈述」一栏,以免日后争拗。
  5. 由于客户十分依赖地产代理所提供的物业资料,因此地产代理必须确保提供给客户的物业资料准确无误,否则有可能违反监管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