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从业员在处理住宅物业的买卖或租赁时,应该采取步骤以确认有关物业是否涉及违例建筑工程,并要告知准买家或准租客相关的事实和风险,否则有可能被纪律处分。
一名地产代理在一宗住宅物业租赁中担任双边代理。在安排准租客视察物业两次之后,该代理安排准租客签署临时租约(临约)。在签订临约前,该代理没有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亦没有向准租客提供查册结果的文本。
准租客在签署临约并支付订金之后,其友人就该物业进行土地查册,发现该物业的查册纪录上注册了由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要求拆卸╱改动违建工程命令,而该命令尚未获遵从。准租客担心违建工程带来的风险,遂要求与业主取消交易及取回订金,但遭拒绝,于是向地产代理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就该个案进行纪律研讯。委员会认为,该名地产代理受业主委托放租物业,并没有遵照相关的执业通告规定,查核该物业的土地查册是否注有要求拆卸╱改动违建工程的命令,以及该命令是否已获遵从,也没有告知客户有关事实。
此外,该名地产代理并没有在紧接该物业的租约订立之前,就该物业进行土地查册,并向租客提供一份土地查册结果,因而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的规定。因此,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名地产代理及向其罚款港币3,000元,并在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该从业员在两年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24个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