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地产代理必须秉持诚实丶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在为买卖双方议价并提供成交纪录供客户参考时,不得为了促成交易,故意向买方/卖方隐瞒最近期的成交价。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业主委托地产代理出售其物业,在与买方议价的过程中,代理曾两次主动向业主提供同屋苑物业较低的成交价,却隐瞒同座单位最近期较高的成交价,并只单方面向买方提供该资料,促使业主以较低价出售物业。业主在签署临时买卖协议後,得悉同座单位的成交价,认为代理在处理买卖的过程中,手法有欠公允,令他蒙受损失,於是向地产代理监管局作出投诉。

虽然地产代理没有责任主动向客户提供最新成交纪录,但个案中的地产代理曾经主动两次向卖方提供同屋苑的物业成交纪录,必然知悉卖方会以其提供的资料作参考;然而代理为了促成交易只选择性地向买方披露该物业同座最新的较高成交价,令卖方於未取得全面丶准确及贴切的资讯下作出成交的决定,因此,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其做法未有保障卖方的利益。

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4.1段,没有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地产代理的违规纪录,纪律委员会决定向其谴责及罚款2000元,并要求他在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

刊载于「头条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