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地产代理监管局聘请独立机构进行公众调查,以比较公众于十年间对地产代理的印象有何转变。该次调查共访问了1000名成年香港居民,包括曾使用过或未使用过地产代理服务的人士。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持牌地产代理受客户委托买卖或租赁住宅物业时,必须与客户签署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这份地产代理协议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消费者在签立该协议时,必须留意当中细节,包括该协议的有效期、代理的职责、委托形式和佣金等。如对该协议存有任何疑问,可要求地产代理解释有关内容,并与代理商议后才签署作实。
地产代理从业员在处理分权共有的物业时,不可在未取得所有注册业主的同意前,便安排订立临时租约;或在未取得立约方的妥善授权便进行相关物业的交易,否则有机会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在一般情况下,持牌地产代理会协助业主及买家/租客双方订立一份临时买卖协议或临时租约(简称「临约」)。由于临约是一份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因此双方在签订前,必须留意当中的条款及细则。而为免日后发生争拗,所有口头协议亦应纳入临约内,消费者亦不应贸然签署在重要条款的位置仍漏空的临约。
近年越来越多港人选择在境外置业。消费者必须注意,各地对购买物业的规管、模式及税制或有所不同,当中更有可能涉及繁复的法律问题。在作出任何购买决定之前,消费者不宜只单靠宣传或广告资料,而必须亲自加以核实及审慎考虑,方能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