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些由地产代理业界推出的电子平台或手机程序,宣传可令地产代理及物业卖家便利地签立地产代理协议。笔者明白,在通讯越来越追求速度的年代,涉及物业交易的不同层面都可能有电子化的趋势;然而,买卖物业始终不同一般网购,涉及金额巨大,笔者希望提醒地产代理及消费者,在使用电子化服务时要特别留神,不要忽略一些重要细节。
就所谓以电子方式签立地产代理协议而言,首先,地监局作为负责规管香港地产代理业界的法定机构,是不会就个别公司或业界机构推出的商业产品或商业活动作出任何评论。因此,消费者应留意,市面上并不存在任何所谓获得地监局批准、认可或接受的产品(包括电子服务)。
事实上,不论地产代理以任何形式(包括以电子方式)与其客户签立法例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应小心及必须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特别是《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简称《常规规例》)的所有相关条文及地监局发出所有适用的指引,包括但不限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指引。
根据《常规规例》及地监局发出的执业通告(编号12-01(CR)),地产代理在与客户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之前,须向并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解释地产代理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以确保客户知悉其权利及责任。如客户不明白任何条文,地产代理须建议客户寻求法律意见。即使地产代理在以电子方式与客户签立地产代理协议时可能无法与客户会面及当面解释协议内容,地产代理仍须遵守相关指引。
此外,地产代理亦不可将任何额外条款预先纳入或印在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内,或在某些供客户选择的选项中预先为客户作出选择;任何额外条款必须先向客户解释清楚,经代理与客户双方同意方可加上。
倘若地产代理利用其他电子形式(例如电邮或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向客户传送地产代理协议,以便客户打印该协议于纸张上然后签署的话,地监局建议地产代理在随后与客户见面时,应安排客户在该地产代理协议的打印本上加签,避免客户的签署有任何真确性的争议。
此外,地产代理以电子方式与客户签立地产代理协议时,亦应按照执业通告(编号09-10(CR))中的规定,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就地产代理协议的传送及接收设定密码或加密,以减低数据被更改或客户个人资料外泄的风险。
日常生活中,电子通讯及互联网服务让我们享受不少便利,但在处理重要事情时,例如买卖物业,消费者或代理都不应该掉以轻心。科技日新月异,地监局会留意新兴的执业形式及手法,并密切监察市场动向,与时并进,为业界提供清晰指引。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刊载于「信报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