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与数码转型的普及,一般商业使用电子交易已愈来愈普遍,但笔者希望提醒市民及地产代理必须注意,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有关以电子方式签立的相关条文并不适用于《电子交易条例》附件1所载的文件(例如涉及土地或物业交易的文件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协议、临时租约或正式租约)(「排除文件」)。
近日有一宗租客因企图行贿地产代理以图免付「挞订」赔偿罪成。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不会就该案件作出评论,但希望趁这个机会一再提醒公众,签订地产代理协议的重要性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地产代理监管局不时从收到的查询发现,仍有地产代理及客户对于物业买卖进行时,双方应分别如何配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规定,未有充分了解。
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一直致力维护地产代理行业的专业操守,经常提醒地产代理从业员,要恪守操守守则,避免作出破坏行业声誉及违反诚信的行为,并切勿从事可能触犯法律的活动。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持牌地产代理受客户委托买卖或租赁住宅物业时,必须与其客户签订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即《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的表格3及表格5。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应遵守该协议上的条文。
香港作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这个全球反洗钱组织的成员,须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把关工作。物业买卖涉及大额资金流动,地产代理作为处理物业买卖交易的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于这方面亦肩负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