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好到尾,再签,人人笑咪咪」,不知这句对白对大家来说是否有点耳熟?这是近期地监局在电视回放的一段宣传短片的部分对白,提醒公众在香港买卖或租赁住宅物业时,应委托持牌地产代理及与地产代理签立「地产代理协议」(俗称「睇楼纸」或「放盘纸」),列明双方权责,以保障双方权益,减少地产代理与客户之间引起争拗。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持牌地产代理受委托处理住宅物业的买卖或租赁时,必须与客户签立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消费者在签立协议时,可与地产代理商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协议的有效期、代理的职责、委托形式和佣金等。
其中,有关委托期的长短,虽然《地产代理条例》没有任何特别规定,但笔者建议委托期要视乎个人情况而定,并应以年月日界定清楚委托期的开始与届满日。
至于委托形式,倘若消费者选择委托独家代理,则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透过另一地产代理售出或租出物业,便有可能要同时向该独家代理支付佣金。
此外,《地产代理条例》规定,地产代理必须向客户披露对有关物业是否拥有任何金钱上或其他实益权益,如有的话,需在地产代理协议中申报详情。除代理本身外,与代理有关的人士,包括代理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代理所属公司的雇员及大股东、合伙人或董事,若对有关物业拥有金钱上或其他实益权益,代理亦须在协议中披露。
同时,消费者也要留意,地产代理须向并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解释清楚地产代理协议内的所有条款,以确保客户知悉其权利及责任。而在协议签立之后,任何一方如要增减或修改条款,甚或取消协议,均需先得到双方同意。
至于佣金方面,《地产代理条例》并没有订明佣金的金额或占成交额比率,消费者可与代理商议后,在协议中清楚列明该金额或比率,以及何时向代理支付佣金。在此,笔者希望再次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委托地产代理时,应着重于该代理能否提供优质称心的服务,而非其收取的佣金多少,始终买楼不同买菜,代理服务质素十分重要。
多年来,签立地产代理协议一向是地监局主力向公众宣传的重点之一。趁今次回放相关电视短片,笔者同时想提醒业主,透过与地产代理签立地产代理协议,向地产代理提供发出有关物业广告的书面同意,以便地产代理可为他们宣传有关物业。因为,根据地监局发出的执业通告(编号18-02(CR))规定,地产代理必须于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后才可发出相关的物业广告。
希望读者不要介意笔者不厌其烦地强调签立地产代理协议的重要性。踏入猪年,祝愿消费者可以「笑咪咪」地完成物业交易,地产代理又能尽司其职,与客户达致双赢。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刊载于「信报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