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放宽首次置业人士按揭保险的楼价上限,刺激部分首置人士的入市意欲。可是,仍有不少市民因担心来年楼价波动,对楼市持观望态度而暂时搁置置业计划,选择租住单位。
有意租住物业的人士或会透过坊间的网上物业平台,物色单位或选择自行与业主接洽其心仪单位;然而,由于网上自行「搵楼」涉及一定风险,加上这些网上平台缺乏规管,透过其发布的信息未必完全真确,业主的身份亦难辨真假,倘若准租客单独与业主会面或独自前往物业视察,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因此,消费者宜委托持牌地产代理,他们不但受地产代理监管局规管,而且必须遵守相关法例及局方的指引,同时具备专业知识,能为客户提供有用意见。
当决定委托持牌地产代理时,消费者应与其订立「地产代理协议」,列明主要的委托条款,例如协议有效期、委托形式、佣金数额等资料,以厘清双方权责,并保障双方的利益。《地产代理条例》订明,地产代理从业员受客人委托买卖或租赁住宅物业时,必须与客人订立「地产代理协议」。倘若客户并非由律师代表,地产代理须向其清楚解释地产代理协议内的所有条款之条件,以确保客户知悉其权利及责任。
决定租住单位后,地产代理通常会协助租赁双方订立临时租约,笔者希望在此提醒消费者,不论是临时租约或正式租约,均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一经签订后须按照条款行事;如要作出任何修改,须取得各签订方同意。因此,在订立前必须厘清各项条款及细节,以免日后发生争拗。
此外,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地产代理在紧接租约订立之前,须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并向准租客提供该土地查册结果文本,准租客紧记要求代理提供及解释最新的土地查册资料,留意该物业是否注有产权负担,例如单位是否附有违例建筑工程的建筑令、未解除的按揭等。
假如物业附有未解除的建筑令,不单有机会对住客构成危险,政府亦有可能行使权利收回土地或封闭物业。签订租约前应作全面的考虑,以免因小失大。
另外,当地产代理就有关物业与客户达成租赁协议后,其他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如处理单位内设备的维修、代业主收租、在租约完结时代业主收楼,或其他租务管理事宜,一般而言并不属于「地产代理工作」的范畴。倘若租客希望地产代理提供这类服务,则应和代理另订协议。
租楼看似比买楼简单,其实当中也有很多细节不容忽视。准租客在决定承租物业之前,应了解清楚物业资料及租约条款。地监局亦出版了相关刊物,例如《安心租屋指南》、《非本地学生在香港租屋指南》等,欢迎消费者到局方网页以了解更多。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刊载于「信报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