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分间单位住宅租赁的《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条例》)第IVA部已于2022年1月22日生效,而地监局亦已发出相关的执业通告让地产代理在处理有关租赁时跟从,并于同日生效。
笔者希望在此栏目提醒大家,尤其是地产代理及受《条例》第IVA部规管的分间单位租赁(即「规管租赁」)的业主,于处理该类单位的「规管租赁」事宜上要留意的地方,遵从相关规定的要求。
《条例》第IVA部的规管范围涵盖在住宅/综合用途楼宇内及工/商业大厦内的分间单位,而「寮屋」以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俗称「村屋」)则不包括在内。
在处理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时,地产代理须在成功接触准租客后,立刻披露他们所属的地产代理公司是否只代表业主行事、或只代表租客行事;还是同时代表业主及租客行事。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地产代理须尽快向租客和业主披露分别从业主和租客所收取的佣金或报酬的数额或收费率。假如该地产代理亦是业主或获业主委任的受权人/代表,则他必须将该事实告知准租客,让该准租客决定是否继续有关交易,而该地产代理在这情况下亦不得向租客收取任何佣金或报酬,因为这可能构成《条例》所订的罪行。
另外,地产代理应建议客户以书面达成「规管租赁」,以清楚反映双方协议的内容;同时地产代理须向客户解释《条例》下租住权保障和租金规管的主要规定、每项「规管租赁」隐含的强制性条款的涵义,并向客户提供每项「规管租赁」隐含的强制性条款摘要之副本。
除非业主客户另有指示,地产代理也应协助「规管租赁」的业主客户,在「规管租赁」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安排向差饷物业估价署(「差估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
倘若有关业主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或忽略遵从提交租赁通知书的规定,该业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万港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港元。另外,除非差估署署长已在租赁通知书上批署,否则「规管租赁」的业主不得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有关租赁下的租金。
倘若「规管租赁」的业主及租客就《条例》的要求有任何查询,可浏览差估署网页或寻求法律意见,亦可浏览相关网上资讯平台(www.sdu-info.org.hk)以获取更多资讯。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刊载于「信报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