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传媒报道,个别地产代理可能牵涉协助业主放售一些业主从未曾入住的资助房屋单位,引起社会关注。因此,地产代理监管局早前已向持牌人发信,提醒他们切勿参与销售违反居住规定的资助房屋单位。笔者希望藉此栏目,再次向地产代理和公众作出相关提醒。
根据房委会与业主所订立的资助房屋单位买卖协议,有关物业必须由业主本人及其名列于同一单位申请表上的全部家庭成员居住。一旦业主及家庭成员没有入住,即属违反协议,房委会有权要求该单位业主把该单位转让回房委会,有关费用及支出一概由该单位业主负责。
此外,若发现资助单位业主违反居住规定,房委会将不会批准就居屋第二市场计划「可供出售证明书」/「提名信」的申请,已发出的「可供出售证明书」亦会被撤销。在此情况下,买家将无法成功购买该单位,有机会因而蒙受损失。
虽然违反资助单位居住规定的人并非地产代理,但是若果代理参与销售该单位,而其后的买家因业主违反居住规定而无法成功购买该单位及蒙受损失,代理可能会因未有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保障买方的利益,因而被该买方提起诉讼,而且有可能被该买家追讨损失。
因此,如地产代理知悉有任何此类违规行为,便不应参与该些涉及滥用资源的资助房屋单位销售。地产代理如知悉放盘单位的违规行为,但仍然参与该单位的销售工作,便有机会违反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因而遭受纪律处分。
另外,地产代理和消费者也应注意,所谓「清水楼」除了指「从未居住过的单位」外,也可被理解成「未经改动的单位」。因此,地产代理在推销时,必须准确地描述该物业,不应随便采用「清水楼」等误导性字眼,以免引起争议。在协助业主放售资助单位时,若怀疑未有遵守居住规定,地产代理更应小心了解该资助单位的居住情况。
韩婉萍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刊载于「信报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