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买物业都应在协议或合约中填写地址

2025-08-21

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希望提醒广大市民及地产代理,临时买卖协议(临时协议)、临时租约及正式租约内应填写订约各方的地址。

一般来说,买卖或租赁二手物业时,地产代理会协助双方先订立一份临时协议或临时租约,而在某些情况下,地产代理亦会预备及安排订立正式租约。

一份没有妥善填写的临时协议、临时租约或正式租约容易引致投诉或纠纷。为了保障订约各方的利益,地监局提醒地产代理,应向客户解释填写地址的重要性。如果在临时协议、临时租约及/或正式租约内没有填写订约各方的地址,这可能导致相关合约的某一方无法找到另一方,尤其是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法根据法律或相关协议就违约、终止或其他事项向另一方送达正式书面通知。

地监局亦呼吁物业买卖及租赁各方,请明白地产代理是按地监局的要求在临时协议、临时租约及正式租约内填写交易各方的地址。

如果客户不肯填写地址,地产代理应该要尽力争取,否则有机会因违反地监局的指引而被纪律处分。而客户亦应明白,在临时协议、临时租约或正式租约中填写地址是保障签约各方的其中重要一环,希望大家予以配合。

为了保障地产代理在被投诉或发生争议时的利益,如果有订约方于提供其地址以供填写临时协议、临时租约及或正式租约一事上不合作,地产代理宜取得由订约各方签署的书面确认,并述明:(i)地产代理已要求不合作订约方提供其地址以填写于协议或合约内,惟该订约方拒绝提供;(ii)在安排订约各方订立有关的协议或合约前,地产代理已向另一订约方解释若发生争议,将无法找到不合作订约方的风险;及(iii)尽管协议或合约内缺少不合作订约方的地址,订约各方仍决定按照协议或合约继续进行交易。

梁德丽
地产代理监管局规管及法律总监

刊载于「信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