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托独家代理要留意

2025-11-28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持牌地产代理受客户委托买卖或租赁住宅物业时,必须与其客户签订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即《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的表格3及表格5。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应遵守该协议上的条文。

其中,业主委托地产代理出售或出租物业时,可选择在指定期间以独家代理形式委托地产代理,意味着业主在地产代理协议有效期内,授权该地产代理公司作为唯一为其行事的地产代理。

协议有效期视乎业主与地产代理双方商议而定。地产代理监管局建议业主应谨慎考虑独家代理的期限,并应清楚将期限注明在地产代理协议内,因为如业主的物业在有效期内非经由独家地产代理成功出售或出租,业主仍可能须向独家代理支付佣金。

就出售或出租香港住宅物业委托独家代理的条款载于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的附表中。如业主要求某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特别责任,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该些协议中以额外条款形式指明,但该些额外条款不可与订明地产代理协议的其他条款有所抵触。

局方提醒业主,是否委托独家代理,纯属业主自由选择。一般而言,业主可与代理商讨,如给予独家,代理是否会更专注、投入更多资源,及使用更多方法去提升物业曝光率及成交机会,更专注跟进潜在买家或租客,甚至提供优惠予业主。另一方面,业主亦要留意,若独家代理表现不佳,除非对方愿意取消已签订的地产代理协议,业主无法在委托期内,在毋须为同一物业向两家地产代理公司缴付佣金的前提下,轻易转用其他代理促成交易。

业主必须注意,若在独家委托有效期内同时委托其他地产代理公司处理并成功售出或租出有关物业,独家代理有权向业主追讨佣金。所以,若业主希望终止独家代理或取消委托,应先征询律师寻求解决办法;不宜在没有咨询法律意见的情况下,在独家委托期届满前,经另一间地产代理公司售出或租出该物业,否则业主便有可能因此须向两间地产代理公司缴付佣金。不过,如果业主是直接将有关物业售出或租出予他人,而非经由任何地产代理公司,便毋须要为此缴付佣金予该独家代理。

事实上,根据《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代理须在与客户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前,向客户解释协议中,所有不同类别的代理委任,以及该等委任的含意。如业主对独家代理的委托安排有任何不明白,应于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前厘清相关的权利及责任,慎重考虑后才作出决定。

梁松泰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刊载于「信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