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协议

2026-03-30

近日有一宗租客因企图行贿地产代理以图免付「挞订」赔偿罪成。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不会就该案件作出评论,但希望趁这个机会一再提醒公众,签订地产代理协议的重要性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常规规例》」)(第511C章)订明,持牌地产代理在接受客户委托买卖或租赁香港二手住宅物业时,须与其客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根据《常规规例》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

《常规规例》已订明适用于买家、卖家、业主及租客不同情况下的地产代理协议。该些协议清楚列明主要的委托条款及双方权责,例如协议有效期、代理的职责、委托形式、佣金数额及代理须披露权益等。客户可与地产代理商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该协议可以保障双方权益,亦可减少地产代理提供服务后可能产生的佣金争议。

地产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方面,《地产代理条例》没有就佣金金额或占成交额的比率作出任何订明。佣金的金额或佣金占成交额的比率,以及支付佣金的时间,均由客户与地产代理自行商议决定。地产代理须符合《竞争条例》,确保地产代理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自行决定其佣金或与客户个别协商,不可采用或跟从行业内的标准佣金率或以任何形式集体订定的佣金率。

如客户是个人的话,须在该协议中述明其姓名及身分证明文件的号码(例如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等资料,因该些资料是正确识别客户身分所必需的。如客户是公司,则须述明商业登记证号码、签署人姓名及职位等资料。

另外,协议的有效期亦是其中重要的指定条款,明确界定有效期的目的是让立约双方清楚知悉其权利和责任的有效期限。协议内若有不适用的选项必须将其删除并由双方加签作实。

此外,该些适用于香港二手住宅物业的地产代理协议属法定文件,地产代理不可将额外条款预印在订明的地产代理协议内,或在某些供客户选择的选项方格内预先印上或填上√号。任何额外条款均不得限制或抵触协议原有的条款,也必须先向客户解释清楚,经双方同意方可加上。地产代理亦必须按照地产代理协议内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写该协议。

根据《常规规例》,在与客户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之前,地产代理须向幷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解释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以确保客户知悉其权利及责任。

梁松泰
地产代理监管局行政总裁

刊载于「信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