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就卖方的住宅物业发出广告之前,须取得该物业卖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业主在一个网上物业平台上,发现有地产代理公司的持牌员工刊登了两则载有其物业内部相片的放售广告,然而,她没有委托该地产代理公司放售其物业,于是向监管局作出投诉。她向监管局表示,数年前她曾委托另一间地产代理公司放售该物业,并与其订立地产代理协议。
及后,因该物业改为自住用途,她再没有委托其他地产代理公司为其放售物业。她不满有关的地产代理公司在未取得她的同意下,便为其物业发出广告。
监管局向相关地产代理公司查询,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资料或证据,以证明他们取得该物业业主的同意为其物业发出广告。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2)条,即「没有在发出某住宅物业的广告之前,取得卖方的书面同意。
鉴于所涉网页的左下角清楚列出该地产代理公司的公司名称、公司楼盘数量、其地产代理牌照号码,及其在该网站的网页链接等资料。纵使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是属于该地产代理公司或是由其管理的,相关广告自然和合理地让公众人士理解为是由该地产代理公司发出、或同意发出的。
地产广告会为地产代理公司带来生意上的潜在利益,是公司的资产,地产代理公司有责任确保其公司及其员工在刊登广告时皆秉持地产代理的专业水平,遵守相关法例的规定,并须为其发出的任何具误导性或不准确的物业广告负责。因此,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及向其罚款14000元。
消费者在选择物业时,大多会依赖物业广告内的资讯。因此,地产代理可在广告中传达任何不实资讯,否则不但会误导公众,亦破坏行业的专业形象。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