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物业印花税作出失实陈述

2019-03-07

地产代理在向客户提及有关物业印花税的事宜时,必须谨慎及避免向准买家作出任何误导性陈述,否则有可能被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营业员向一名准买家推销一个工厦单位。准买家向该营业员查询有关该物业所需缴付的从价印花税(一般俗称为「厘印费」)的事宜,营业员向她表示,在签订该单位的临时买卖协议(「临约」)后以确认人身分转售该物业(俗称「摸货」),买方便不用向税务局缴付从价印花税。准买家基于以上陈述,决定购买该单位,该营业员遂安排她签订临约。

及后,准买家前往律师行签订正式买卖协议,始被律师告知不论是否「摸货」,购买该单位都须向税务局缴付从价印花税,她随即致电该营业员对质,营业员才得悉自己理解错误。该名准买家最终未有完成交易,结果损失二十多万元订金。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营业员就缴付从价印花税事宜向客户作出失实陈述,违反监管局制订的《操守守则》第3.7.2段,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名声受损。委员会决定谴责该营业员及向其罚款1000元,并在他的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他在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