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核实租客身分及管有其资料

2020-03-05

地产代理在安排客户就物业订立租约时,有责任记录并核实客户身分,并妥善管有其资料,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地产代理在一项住宅物业租赁中担任双边代理。在租约届满前,该地产代理通知业主其旧租客要求退租,并向业主表示她可介绍朋友按原有的租约条款承租该物业。业主遂要求该地产代理提供新租客的个人资料或名片,以便与租客订立新租约,惟该地产代理答允后却未有跟进。由于业主长期不在香港,加上定期收到该地产代理以支票缴付的租金,因此未有再就订立新租约一事追问该地产代理。

及后,业主收回该物业,发现单位内部破损严重,及曾有五名人士以该物业作为通讯地址,怀疑该地产代理擅自将单位分租,遂向地产代理监管局投诉。

监管局就个案进行调查,该地产代理向监管局职员否认曾分租该物业;对于就未能提供新租客的个人资料,她解释由于该名新租客曾透过她承租其他物业,故已拥有其身分证纪录,因此未有再次影印其身分证;惟该地产代理无法向监管局出示该名新租客的资料。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在没有记录租客的姓名╱身分的情况下,安排租客入住物业,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5.1 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尽量小心和尽一切应尽的努力」。

因此,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名地产代理,并在其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她在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