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泊车位的买卖时,地产代理应确定该泊车位有否任何使用上的限制,并于订立任何买卖合约前告知买方,否则有机会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持牌营业员知悉其客户欲购买一个私人屋苑的泊车位作出租用途,于是该营业员向该客户介绍某私人屋苑的一个泊车位。于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前,客户向营业员重申,购买该泊车位的目的为出租予非该屋苑的住客,而营业员当时并没有向其提及有关该泊车位的任何使用限制。
其后,该客户透过其律师知悉,她所购买的泊车位是有使用限制的。根据大厦公契,有关车位只供该私人屋苑的住客及其访客使用,因此,她不能出租该泊车位予非该屋苑的住客使用,否则便会违反大厦公契。客户觉得被该营业员误导,遂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营业员违反了执业通告(编号15-05(CR))。他未有查核大厦公契以确定该泊车位有否任何使用限制,亦没有于订立临时买卖合约前,把该使用限制告知买方。因此,他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2.1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名营业员,向他罚款5000元,并在其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他在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