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一手住宅物业的准买家提供或提出提供贷款,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地产代理安排一名准买家视察某一手住宅楼盘的示范单位。视察完毕后,该名准买家被游说购买该物业,她最终签署临时买卖协议。然而,当她以信用卡支付十万元作为部分订金后,因知悉其信用卡公司的手续费相当昂贵,遂决定以支票支付余下的六十万元订金。
由于该准买家未能赶及在售楼处关闭前取得其支票簿,地产代理向准买家提供一张由他所属的地产代理公司开出的支票,用作向发展商支付订金,要求准买家则于翌日早上以她本人的支票交换。可是,准买家当晚因考虑到需支付巨额印花税而改变主意,决定取消交易。而她已支付的十万元订金则被没收。她感到因被地产代理过度游说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遂向监管局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及其地产代理公司没有遵守执业通告(编号13-04(CR))的指引,即「持牌人不可向准买家提供贷款」,因此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2.1 段:「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本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此外,该地产代理公司因未有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业务,以确保其雇员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同时亦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15条。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罚款合共15万元;而该涉事地产代理则被谴责、罚款30000元、暂时吊销牌照6个星期,其牌照亦被附加条件,要求他在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
监管局提醒准买家,应冷静审慎考虑清楚自己的财务状况,才落实购买的决定。否则,假如入票后才取消交易,便可能导致损失。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