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公司就发布广告的责任

2021-08-05

持牌地产代理须设立妥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业务,以确保其雇员或其辖下的人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及相关指引,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业主委托一间地产代理公司放租其住宅物业。及后,她于一网上物业平台发现一则由该公司发出其物业的放售广告,广告所载的物业内部相片及虚拟现实片段均显示为其物业;然而,她从来没有委托任何地产代理放售该物业,遂向该地产代理公司作出投诉及终止委托。然而,三星期后,该业主发现该公司的官方网站仍刊登其物业的放租广告。业主深感不满,遂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的雇员在业主只委托放租物业的情况下,于网上平台发出相关物业的放售广告,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此外,该公司因未有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以确保其雇员或其辖下的人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操守守则》及监管局不时发出有关管理地产代理业务的执业通告,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常规规例》)第15条。另外,该地产代理公司在与业主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终止后,未有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所有由该公司发出或安排发出的有关该物业的广告移去,因而违反《常规规例》第9(5)条。

基于上述两项的指称,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并向其罚款合共76000元。就该地产代理公司雇员的违规行为,亦已另立案件处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