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须向客户披露利益

2021-12-17

地产代理与客户的关系是以诚信为基础,因此如遇上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地产代理必须向客户全面披露所有相关的事实,让客户有机会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完成交易,或继续委任该地产代理。否则,该地产代理便违反了对客户的受信责任。

事实上,《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及地产代理监管局制定的《操守守则》中,均有条文规定受委托的地产代理必须向客户披露对有关物业是否拥有任何金钱上或其他实益权益。

消费者在委托地产代理时,亦应留意该地产代理是否有就所处理的物业向其披露利益。例如,在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代理同时代表买卖双方),地产代理必须向客户表明是双边代理,以及向各方详尽披露因该物业而获得的金钱或其他实质利益。

另外,一般而言,除非地产代理与客户达成任何协议前,已经向客户全面披露所有有关事实,并在客户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否则地产代理不可以购买或租住其客户的物业,亦不可以将自己的物业售卖或出租予客户。

随着社会大众对地产代理的服务质素要求渐高,地产代理必须以诚为本,与客户建立良好及互信的关系,才能令消费者满意和安心。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