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取消交易后被扣起临约及订金

2022-05-05

持牌地产代理从业员在执业期间,应避免作出任何损害行业信誉或名声的行为,否则有机会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地产代理在一项物业交易中担任双边代理。她安排买家单方面签署临时买卖协议(「临约」),并收取一张由买家提供的十万元支票作为订金(「订金支票」)。

其后,买家告知该地产代理,她因财政问题而决定取消该交易,并要求取回该份卖方尚未签署的临约和订金支票。然而,该地产代理要求买家先向其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佣金及卖方的律师费,否则不会退还该临约及订金支票。

买家于是向监管局作出投诉。调查期间,该地产代理未能出示卖方已签署该临约或任何显示卖方
同意终止相关交易的证据。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委员会指出该地产代理不应拒绝退还该临约和订金支票,而应透过适当途径追讨相关费用。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地产代理的违规纪录,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并向其罚款共3,000元,并要求她在12个月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12个学分。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