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地产代理公司不可安排其非持牌员工参与任何地产代理工作。否则,有关人士、该公司及其管理层均可能触犯刑事罪行而被警方检控,并会因此而留下案底。
地产代理监管局接获一宗有关销售一手住宅物业的投诉。监管局职员在调查事件期间发现,被投诉的营业员在向准买家推介一手楼盘的时候,并未取得地产代理或营业员牌照。因此,该营业员涉嫌在没有牌照下从事地产代理工作,而雇用他的地产代理公司则涉嫌雇用非牌照持有人作为营业员,两者均涉嫌触犯刑事罪行,局方于是将个案交由警方接手跟进。
经警方调查后,案件交由法庭审理。结果,法庭裁定该名营业员因无牌从事地产代理工作,干犯《地产代理条例》第16条而被定罪,被判处罚款港币3,000元及留下案底。虽然在个案审讯前,该名营业员已取得营业员牌照,但由于他干犯了《地产代理条例》第16条的刑事罪行,故其营业员牌照随后亦被监管局牌照委员会所撤销,三年内将不会再次获发牌照。
至于雇用该营业员的地产代理公司,则由于证据不足而未被警方起诉。
地产代理实施牌照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及让行业专业化。消费者切勿委托无牌代理进行物业交易,而地产代理公司亦绝对不可委派其无牌员工进行地产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