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物业广告时,地产代理公司不得发出任何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陈述或详情的广告,并应于发布前取得业主同意,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监管局接获投诉,指两个发布于网上物业平台的住宅物业广告涉及误导信息。该两则广告分别列出「988万」、「租金港币10,800元」、某地产代理公司名称及牌照号码等字眼,让消费者以为该地产代理公司已获业主指示出售及出租物业。然而,经监管局调查后,发现该地产代理公司并没有取得有关物业的业主同意或指示。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地产代理公司发出两个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陈述或详情的广告,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1)条,即「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任何全部或部分与其地产代理业务有关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或详情的广告。」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地产代理公司的违规纪录,监管局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地产代理公司,并向其罚款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