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公司切勿发布含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详情的物业广告,亦不得在未获准许便擅自使用属於其他人士或公司的相片作广告宣传。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监管局接获地产代理公司A的投诉,称在未获得其许可的情况下,被地产代理公司B擅自取用其物业广告的相片。监管局调查发现,B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三)及相关广告所载物业的详细地址。B公司在发布有关物业广告前未获得物业拥有人的委托及书面同意。此外,物业广告上的相片亦证实属於A公司,B公司於未得到A公司同意下便刊登有关相片。
地产代理公司B擅自取用未获准使用的相片发布物业广告,此行为可能被视为盗取其他地产代理公司的知识产权。因此,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B公司违反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第3.7.2段:「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此外,该物业广告令人认为地产代理公司B已获得该物业拥有人的委托代为出售物业,惟事实并非如此。因此,B公司发布了一则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详情的广告,违反了《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第9(1)条。
考虑到个案的性质及该营业员的违规纪录,监管局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B公司,并罚款合共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