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凶宅」

  1. 物业是否「凶宅」,并非《地产代理条例》内列明代理需要提供的资料,再者「凶宅」在法律上亦无定义,但如买家向代理主动查询,代理便要尽力提供相关资料。
  2. 买家向代理查询物业是否「凶宅」时,不应使用含糊字眼,如有否「污糟嘢」和「干唔干净」等,而应明确提出问题,如「有关物业或同层单位内,有否曾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事件,如自杀案、凶杀案?」
  3. 买家亦可尝试从其他途径查证业物曾否被视作「凶宅」,包括土地查册文件、银行物业估价、该物业管理处纪录和互联网等。
  4. 在客人查询后,代理没有采取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步骤查核物业曾否发生死亡事件,可能违反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