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應注意每個細節

2018-08-03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持牌地產代理在銷售未建成的境外物業時,必須向買家提供一份載有監管局要求的所有資料的「銷售資料單張」。早前的文章已向讀者們介紹一部份比較常見的重要資料,筆者希望進一步向各位消費者介紹「銷售資料單張」中一些必須載有的要項。

首先,購買物業涉及龐大款項,如果有「冷靜期」的話,對於消費者來說應該十分有用。監管局的指引就要求,如賣方有為買家提供冷靜期,持牌地產代理須在「銷售資料單張」中列明冷靜期的長短、買家所繳付的款項是否可在冷靜期期間獲得退還,及可獲退還的數額。

持牌地產代理亦必須了解物業的賣方是否有為物業提供保養責任期(即賣方為物業補救欠妥之處的責任期)。如有的話,代理須在「銷售資料單張」中述明該保養責任期的長短。

如物業的賣方並沒有就物業設冷靜期或保養責任期,則持牌地產代理亦必須在相關的銷售資料單張內述明,不得省去有關事項。

另外,由於消費者在選購境外未建成物業時,相關文件可能使用中文及英文以外的語言,因此,監管局的指引訂明,持牌地產代理在協助買家簽訂買賣協議前,所提供的盡職審查報告必須以中文或英文發出。如報告以其他語言發出,則須提供中文或英文譯本,並夾附於「銷售資料單張」中。代理亦須在該單張中述明賣方是否有安排聘用外國律師,及在有需要時安排翻譯員解釋買賣的條款及條件,並處理買方的查詢。

如賣方有安排聘用外國律師,代理須列明該律師的行事身份。另外,代理亦必須列明規管相關交易的法律,及如與賣方產生爭議,買家進行追訴的地點。

最後,筆者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細節繁多,每人的需求均有所不同,因此所需資料未必僅限於監管局發出的執業通告中提及的項目。委託持牌地產代理雖能減低風險,但為免不必要的誤會甚至損失,消費者最好自己多做事前功夫,以作周詳的考慮。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刊載於「星島海外地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