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之前在本欄發表的文章,主要介紹地產代理監管局就境外未建成物業發出的執業通告,協助有意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的消費者了解監管局對持牌地產代理銷售該些物業的要求。其實,持牌地產代理除了要遵守這份執業通告之外,亦須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以及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及所有適用的指引。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指引,持牌地產代理在銷售未建成的境外物業時,必須向買家提供一份載有監管局要求的所有資料的「銷售資料單張」。早前的文章已向讀者們介紹一部份比較常見的重要資料,筆者希望進一步向各位消費者介紹「銷售資料單張」中一些必須載有的要項。
消費者在選擇購買境外物業時,最先吸引眼球的,自然是物業發展商或中介人發出的廣告或宣傳物品。除圖片引人注意外,項目本身的資料也很重要,價錢及投資回報也是消費者著重的地方。
上文提到,消費者如購買海外物業,最好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較有保障。為此,監管局發出執業通告,要求持牌地產代理在參與境外未建成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之前,要就物業及賣方進行盡職審查及就重要資料取得法律意見,此通告已於四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