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洗錢需要地產代理及物業買賣雙方協力

2018-04-20

作為亞洲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十分重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以保障金融體系完整。故此,香港擁有一套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制度,需要各方包括地產代理、物業買家以及賣家的協力執行。

立法會於2018年1月通過《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訂明對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包括地產代理)的指定交易的法定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有見及此,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就有關條例發出執業通告(編號18-01(CR)),向持牌地產代理及其公司管理層提供相關的詳細指引。新通告已於2018年3月1日生效。

筆者希望公眾留意,上述條例及新執業通告要求地產代理向客戶索取更多資料,或會對地產代理和客戶構成不便。然而,所有參與物業交易過程的人士(不僅是地產代理和物業買賣雙方,以至是律師行及銀行)都應盡量配合,共同為本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盡一分力。

根據新執業通告的指引,地產代理在處理物業買賣時,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減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應制定及實施各項政策及措施,包括風險評估、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以及舉報可疑交易等以履行其責任。

當中,以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以及備存紀錄至為重要。在有關條例及新指引下,地產代理必須識別及核實客戶(不論是買家或賣家)身份。為此,他們必須向客戶索取個人資料。例如客戶以個人身分進行交易,地產代理須索取其香港身分證或旅遊證件;如客戶屬於公司/法團,無論該公司/法團是否在香港境內註冊成立,地產代理則須取得客戶的公司資料如註冊證明書或同等文件的核證副本。如地產代理無法完成盡職審查程序,地產代理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並須終止業務關係。

地產代理亦須在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持續期間及自有關業務關係終止之日起計至少五年內備存相關紀錄。因此,他們必須向客戶索取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客戶以個人身分進行交易,則為其香港身分證或旅遊證件)以作備存紀錄。

筆者希望物業買家/賣家毋須太擔心,因為監管局有就保障客戶個人資料向地產代理發出指引,地產代理收取客戶個人資料只能用以進行地產代理工作,亦不可在沒有客戶授權下使用其個人資料作其他任何用途。地產代理亦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保管載有個人資料的文件以防遺失或被未獲授權的第三者查閱個人資料。

筆者再次希望地產代理及各位物業買家/賣家理解,為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各方也應盡一分力。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