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物業廣告前須獲得賣方/業主書面同意

2019-02-04

筆者在上一期的文章提到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早前發出了一份新執業通告編號(18-02(CR)),向地產代理就發出物業廣告的事宜提供更全面的指引,該執業通告已於2018年12月1日生效。地產代理除了須根據要求於物業廣告中述明「物業編號」及「廣告日期」外,執業通告亦要求地產代理在為賣方/業主發出任何物業廣告前,必須先獲得物業賣方/業主的書面同意。上述要求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物業,不論是否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等等。

執業通告生效後,監管局特別製作了一份電子單張,以便地產代理向物業賣方/業主解釋為其發放物業廣告前須先取得他們書面同意的要求。就住宅物業而言,當地產代理與賣方/業主訂立出售或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即「表格3」或「表格5」)時,可從中取得該同意。根據「表格3」或「表格5」第8(a)段,賣方/業主可授權其委託的地產代理為其物業發出廣告。至於其他類型的物業,地產代理可採用類似「表格3」或「表格5」第8(a)段的字眼以取得賣方/業主的同意。如沒有此書面同意,地產代理不得為賣方/業主的物業發出任何廣告。

筆者藉此機會提醒賣方/業主,當委託地產代理為其物業發出廣告時,配合地產代理並給予其書面同意,從而提升市場上物業廣告的真確性。

監管局一直建議住宅物業的賣方/業主在委託地產代理時,訂立訂明的地產代理協議(即「表格3」或「表格5」),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地產代理協議列明雙方的權責,例如協議有效期、地產代理的責任(如有關物業視察的安排)、代理必須披露其本人或其指明親屬/代名人與有關物業擁有之金錢或其他實益權益、支付佣金詳情(例如付款期限)、委託期等。地產代理須在與客戶訂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前,向其解釋協議上列明的每項條款及條件,以確保該客戶知悉其在該協議下的權責。因此,假若你對地產代理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存有疑問,應在簽署前與你的地產代理釐清及/或諮詢法律意見。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