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交易訂金託管

2021-01-29

香港律師會(「律師會」)於近日介入黃馮律師行(「該行」)的業務,這是由於律師會有理由相信該行一名前文員不誠實地挪用了該行的客戶款項。

律師會介入該行業務(「介入一事」)的行動,影響了該行所處理的尚未完成物業交易以及多名準買家。有見及此,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已就此事於2021年1月6日發出致持牌人函件,提示地產代理可向受影響的客戶提供某些資料/建議及協助。

監管局提出地產代理應建議受影響客戶盡快聘用新的代表律師處理其物業交易,並就他們可能已存入該行銀行帳戶的款項及該物業交易的任何關注事項,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如其受影響的客戶因介入一事未能按原定計劃完成交易或繼續進行交易,被委託的地產代理應盡其所能鼓勵及協助交易各方相互溝通,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事情(例如︰協商延遲支付後續訂金及/或推遲買賣的成交日期,以便有更多時間制定出解決方案;如有爭議,透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等)。

這次事件引起公眾關注準買家將訂金託管於律師行的保障,亦開啟了關於如何可避免同類事件在日後再次發生的討論。在此,筆者建議準買家應細心選擇委託哪一家律師行處理其物業交易。

基於過去曾有業主在收取訂金後失蹤,監管局多年來曾就訂金託管的相關事宜向地產代理發出指引。根據指引,地產代理須在安排買賣雙方訂立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前,以書面形式建議客戶安排由律師行託管所有訂金,及告知客戶不託管訂金的風險。

準買家應考慮的風險是,業主可能出於未能解除按揭,又或是騙徒假冒業主,在獲取訂金後潛逃。故此,監管局要求地產代理提醒及建議客戶將訂金託管在律師行內。然而,最後選擇哪一家律師行,以及如何繼續進行交易,則是客戶的決定。如準買家決定不將訂金託管,地產代理應要求準買家以書面確認代理曾作出有關建議及說明。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