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物業用途

  1. 《地產代理條例》規定地產代理與客人就住宅物業的出售/出租訂立地產代理協議後,需要填妥「物業資料表格」/「出租資料表格」,其中包括填寫物業用途限制的資料。買方/租客可向地產代理索取已填妥的「物業資料表格」/「出租資料表格」,以了解單位的用途限制。
  2. 地產代理有責任查清楚其所代理物業的許可用途,並向客戶作出適當建議。一般而言,物業的許可用途會在「入伙紙」及/或大 廈公契述明。
  3. 即使單位的前住客或同層其他單位曾被用作住宅,也不能因此決定單位的用途,最終也應要看「入伙紙」及/或大廈公契的規定。
  4. 違反「入伙紙」上述明的許可用途,可能影響物業的業權,令轉售時添麻煩;而政府部門亦可能發出命令,甚至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