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委託期及佣金

  1. 地產代理獲委託處理住宅物業交易時,須與客戶訂立「協議」。協議一經簽訂,任何修改都必須得到雙方同意,一般而言,不能單方面取消或更改。
  2. 協議應列明委託的有效期、委託形式(是否獨家代理)、佣金數額等,以免爭拗。
  3. 委託期應以年、月、日形式寫上開始及屆滿日期,不應使用「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之類字眼。
  4. 《地產代理條例》沒有規定佣金金額或佔成交額的比率,客人可和代理商討。
  5. 應慎重考慮是否委託地產代理做獨家代理,如決定委託,委託期也不應太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