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業資料

  1. 地產代理獲賣方委託放售住宅物業時,須按照《地產代理條例》條例》)的規定,從訂明來源取得物業的訂明資料,及填妥「物業資料表格」。
  2. 代理在填寫「物業資料表格」時,須根據《條例》中的訂明來源取得物業的訂明資料,包括物業的樓面面積、落成年份及註冊於土地註冊處的當時的擁有權及有效的產權負擔的詳情等,並連同賣方對單位的陳述,一併交予買方參考。
  3. 代理同時須於緊接訂立賣買協議前向買方提供最新的土地查冊文本。
  4. 代理應促請賣方提供有關物業的額外資料,如物業有沒有加建或改動等,由代理填妥表格上「賣方的陳述」一欄,以免日後爭拗。
  5. 由於客戶十分依賴地產代理所提供的物業資料,因此地產代理必須確保提供給客戶的物業資料準確無誤,否則有可能違反監管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