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將至,不少學生投身工作,筆者亦曾見過有年輕人受聘於地產代理公司,做派發傳單或辦公室後勤工作。筆者要提醒他們須清楚了解工作性質,在未領有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牌照前,切勿參與地產代理工作,否則可能誤墮法網。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任何人士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須持有有效的地產代理或營業員牌照,否則即屬違法。地產代理工作定義廣泛,包括在業務過程中為客戶就促成物業交易而作出的介紹或商議工作。
如有關人士只是在街上派發傳單,不一定須領有牌照;但若在過程中牽涉到上述地產代理工作,如向客戶介紹物業資料、安排客戶視察物業、在街頭招攬及介紹客戶參觀一手住宅樓盤等,則須持有有效牌照。
無牌或僱用無牌者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均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50萬元。
地產代理公司應清楚向求職者解釋工作範圍,更不可讓無牌員工參與地產代理工作。年輕人求職時亦務必謹慎,不要因一時大意而令前途蒙上污點。
作者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