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在处理居者有其屋第二市场计划下的物业交易时,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买家在视察一个居屋第二市场计划下的单位后,决定透过其委托之营业员购买该单位。该营业员告知买家,卖方已申请「可供出售证明书」(「准卖证」),但该准卖证仍未获批出。虽然如此,她在未有告知相关的风险的情况下仍建议买家先签署临时买卖协议(「临约」)。
后来,该营业员通知买家,卖方已将单位售予另一名买家,并指出因当日卖方尚未取得准卖证,故其早前签署的临约无效。买家对此深感 不满,遂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指出,该营业员不应在卖方尚未取得准卖证前安排买家签署临约。她因而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段的规定,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
居者有其屋第二市场的交易受《房屋条例》规管,居屋业主在未取得房屋委员会发出「可供出售证明书」前,不得与任何买家订立「临时买卖合约」。持牌人也不得在该业主提供「可供出售证明书」前力劝或协助该业主订立「临时买卖合约」,否则便会触犯《房屋条例》及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
另外,监管局在调查期间发现该营业员未有在买家签署临约后向其提供临约副本,她因而未有遵守《操守守则》第3.2.1段的规定,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本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纪律委员会决定就该两项违规谴责该营业员、向其罚款2000元、暂时吊销其牌照一个月,并要求她在24个月内取得监管局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的24个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