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供出售證明書」發出前安排簽署臨時買賣協議

2020-11-05

地產代理在處理居者有其屋第二市場計劃下的物業交易時,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買家在視察一個居屋第二市場計劃下的單位後,決定透過其委託之營業員購買該單位。該營業員告知買家,賣方已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准賣證」),但該准賣證仍未獲批出。雖然如此,她在未有告知相關的風險的情況下仍建議買家先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臨約」)。

後來,該營業員通知買家,賣方已將單位售予另一名買家,並指出因當日賣方尚未取得准賣證,故其早前簽署的臨約無效。買家對此深感 不滿,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指出,該營業員不應在賣方尚未取得准賣證前安排買家簽署臨約。她因而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7.2段的規定,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居者有其屋第二市場的交易受《房屋條例》規管,居屋業主在未取得房屋委員會發出「可供出售證明書」前,不得與任何買家訂立「臨時買賣合約」。持牌人也不得在該業主提供「可供出售證明書」前力勸或協助該業主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否則便會觸犯《房屋條例》及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

另外,監管局在調查期間發現該營業員未有在買家簽署臨約後向其提供臨約副本,她因而未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的規定,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紀律委員會決定就該兩項違規譴責該營業員、向其罰款2000元、暫時吊銷其牌照一個月,並要求她在24個月內取得監管局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下的24個學分。

刊載於「星島地產網」